香港利得稅介紹
1.定義:
利得稅(Profits Tax)是對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個人和企業(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托人或團體),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取得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售賣資產的資本所得的利潤除外)所征收的稅。
2.特征:
香港采用的所得稅征稅模式並非以「稅收居民」(Tax Residency)為征稅基礎,而是以「地域來源」(Territorial Source Concept)為征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潤所得才會視為「應稅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利潤所得,則不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3.計稅依據:
利得稅的征收是根據每個課稅(納稅)年度內的應稅所得扣減可列支費用和成本後的利潤(或損失)為應納稅所得額。
4.稅率:
一般利得稅稅率
公司的適用稅率(適用於 2008-2009 及其後的課稅年度):16.5%。
特惠稅率
特別行業,如合資格財資中心、專業再保險人和獲授權專屬自保保險人、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及合資格船舶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利得稅稅率為 8.25%。
利得稅兩級製
企業首 200 萬港元的利潤利得稅稅率降至 8.25%,其後的利潤則繼續按16.5%征稅。合夥業務等非企業法人,兩級的利得稅稅率相應為 7.5%及 15%。
同一集團的關聯企業只可提名一家企業受惠。
5. 香港利得稅申報和繳納時間
香港稅期是從4月1日到3月31日,每年只需要申報一次。一般在每年4月份,香港稅務局會給公司下發利得稅申報表,香港公司收到利得稅表後需要在一個月之內提交,但也可以根據情況申請延期。
新註冊的香港公司,通常會在成立後的18個月左右收到利得稅表,需要在3個月內向稅局提交審計報告和利得稅表。第二次及以上做賬審計的公司,稅局一般會在每年4月的始個工作日發出利得稅表,需要在發出日期後的一個月內提交審計報告,如果超期提交報表,稅局可能會向公司下發罰款信。
因此,香港公司如何選擇年結日就顯得尤為重要,以保證公司有充足的時間來做賬審計,避免罰款。如果是通過網上電子報稅,可以向稅局申請額外延期兩個星期。如果香港公司之前年度被評估為無需繳稅,那麽稅局一般不會每年都給公司下發稅表,實際以香港稅局下發為準。